党发[2018] 66号 《山东工商学院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细则》
2018-11-13 17: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学习的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心组学习是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要把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中心组学习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以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中心组成员主要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党委书记任组长,是中心组学习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党委委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组长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中心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条 党委对校级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二级党组织的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党委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学习秘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是草拟学习计划和学习方案、选请讲课专家、准备学习资料、印发学习通知、负责学习考勤和记录、撰写情况报告、管理学习档案等。

第八条 二级党组织中心组学习人员组成由各分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扩大到团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办公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学科带头人和教学科研管理骨干等有关人员参加。组长由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担任,学习秘书由宣传委员担任。

第三章学习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保密法律法规和防范知识技能。

(九)维护校园意识形态和政治安全的文件与知识。

(十)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一)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条 中心组学习可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中心组学习应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不得以党委会、民主生活会、部署具体工作等形式代替中心组学习。

(二)个人自学。中心组成员应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应积极参加学习论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三)专题调研。中心组成员应把理论学习和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研,深化理论学习。

第四章学习要求、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一条 中心组学习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贯彻决策部署、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坚持联系实际学,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坚持问题导向学,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带动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校大兴学习之风。

第十二条 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原则上每月不少于 1 次。中心组成员主动做好重点发言,结合工作实际撰写报告或理论文章,每年不少于 1 篇。

第十三条 中心组学习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学习情况。

第十四条 中心组学习应建立学习档案,内容包括:中心组成员名单、学习计划和总结、考勤记录、集体学习研讨发言提纲、学习记录等。

第十五条 中心组学习应严格考勤制度。中心组成员应自觉参加集体学习研讨,不得无故缺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并及时以适当形式补学。

第十六条 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督查采取自查、抽查或普查等方式。考核重点检查学习内容、方式、进度、时间、效果和出勤情况等方面。二级党组织中心组要按时报送学习情况。学校党委每年通报二级党组织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七条 中心组学习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年度述职述廉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中心组成员把个人学习情况作为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问责。

二级党组织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的,党组织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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