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学院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制度
2016-03-15 11: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工商学院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建立权威、有效、顺畅、快捷的信息传播渠道,提高学校新闻发布的针对性和舆论引导的有效性,树立公开透明、积极向上的形象,为学校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设立山东工商学院新闻发言人,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设立新闻发布工作领导小组和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和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和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山东工商学院新闻发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

第三条 新闻发布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注重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有关情况,审定发布计划,统筹安排重大新闻发布活动。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及学校委托的发布权限发布信息。新闻发布以新闻发言人为主,也可根据需要与其他学校领导及相关负责同志共同发布。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职责

第五条 制定新闻发布计划,全面、及时、客观、准确地做好学校新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主动把握舆论导向。第六条 统筹安排学校重大新闻发布活动,向媒体发布重要新闻。代表学校正式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信息,阐明学校的立场和意见;遇到突发性或重大事件时,公布事实和处置措施,并负责对有关报道回应和澄清。

第七条 负责与媒体保持经常性联系,接受和安排记者采访。

第八条 建立学校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机制,了解掌握新闻媒体对新闻发布活动的报道情况,并对新闻发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澄清各种误解和疑虑,批驳谣言,消除不实或歪曲报道的影响。

第九条 参加学校与新闻发布内容有关的各类会议,并参与相关工作,了解和掌握全面情况,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

第十条 参加政治理论、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国际国内形势、新闻传播规律、对外宣传口径、答问技巧、演讲与形象等方面的培训,提升新闻素养和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提高新闻发布工作水平。

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学校党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学校党委作出的重要战略规划、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三)学校对涉及党的工作的重大事件和重要热点难点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和工作进展情况。

(四)学校出台的重大政策规章、重要办法措施和学校工作运行中的重要信息。

(五)学校建设发展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重大成就。

(六)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社会、师生员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七)学校发生的重大事件、突发性事件的真实情况和学校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八)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说明。

(九)学校开展的重要活动。

(十)其他应予以公开发布的事项。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通过山东工商学院新闻网、 《山东工商学院报》等校园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二)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等新闻发布活动。

(三)组织记者集体采访、单独采访。

(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学校的重要活动。

(五)以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声明、讲话。

(六)答复记者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问询,组织互联网访谈。

(七)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稿件。

(八) 充分重视和大力发挥互联网等新媒体的积极作用,拓展新闻发布渠道。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山东工商学院新闻发言人负责学校重要新闻的对外发布及新闻报道审核工作。凡属于新闻发布范围内的新闻信息,只能由新闻发布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新闻发言人或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未经许可,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新闻信息。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的常规信息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建议,报党委宣传部审核。涉及学校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政策法规、经济统计信息、与师生密切相关的改革措施,以及突发性事件、事故、灾害的对外发布,需经新闻发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均应安排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新闻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新闻宣传的策划、组织工作。

第五章 新闻发布的纪律及要求

第十六条 新闻发布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法规及制度,不得违反新闻宣传纪律。

第十七条 对研究确定的新闻发布内容,有关单位应在新闻发布会前两天内将发布稿报送新闻发言人。

第十八条 涉及重大敏感问题或其他单位的新闻发布,学校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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