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章程
2016-03-23 10:57  

山东工商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章程

(草案)

201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加强对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理论研究,进一步提高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党委提供决策咨询,特成立本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名称为“山东工商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是在中共山东工商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学术团体,由全校从事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或相关工作的教职工自愿组成,在宪法、法律和校内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校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的管理者、实践者和研究者,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紧密结合我校改革发展的新实际,围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这一根本任务,深入研究新时期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探索进一步加强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渠道、新载体、新方法,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的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决策咨询,为学校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第二章    

第四条根据校党委、校行政年度中心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制订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年度计划和研究课题指南,组织会员围绕“指南”开展研究工作。   

第五条引导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掌握我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情况,联系实际开展研究工作,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并做好优秀成果和先进经验的应用推广工作。

第六条开展社会考察和对外交流活动,与兄弟院校交流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方面的信息、成果和经验,积极参加全省或全国性的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活动。

第七条组织开展学术讲座、学术交流、研讨会等活动,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活动,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开展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活动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

第八条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表彰和奖励在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评选和奖励优秀研究成果。

第九条编写有关学术研究信息资料,编辑出版研究成果集、学术研究专著及教材,积极推荐优秀研究成果参加各级各类评选活动,支持高水平成果在专业学术期刊发表。

第三章    

第十条凡山东工商学院教职工,有志于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承认、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需填写《山东工商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会员登记表》,经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同意后送本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有关规定,遵守本会章程;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四条当会员人事关系脱离本院时,自动丧失本会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听取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校领导担任,理事由有关部门协商推荐产生。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本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党委宣传部,作为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   

第二十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本会的基层研究会,负责根据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课题指南及其他要求,组织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做好研究选题、计划指导、成果推荐等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为学校每年拨专款和有关方面资助,秘书处负责经费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包括重大课题研究、组织学术交流、编辑研究资料、社会考查和调查、聘请专家讲学、论文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等。

第二十三条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经党委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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