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管理,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在师生员工政治生活、学习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学校各单位(包括学生社团)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
(二)挂靠在学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
(三)外单位租用学校场所组织哲学社会科学报告和相关讲座。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必须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
第四条 严格落实“一会一报”、“一事一报”申报审批制度。校内各单位、学术团体,包括学生组织举办各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须提前3天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影响特别重大的要由党委宣传部会同主办单位报分管校领导或校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五条 凡拟举办省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须每年年初将计划报党委宣传部,党委宣传部呈报省委教育工委。无上报计划的,本年度原则上不得举办省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
第六条 按照“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审查审批程序。
校内各职能部门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由各职能部门审查把关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各院(部)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由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查把关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邀请国(境)外人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或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告人,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港澳台联络办公室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各级各类学生组织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经各级各类学生组织所在的二级单位党组织或校团委审查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 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对拟报告人(讲座人)基本情况及主讲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并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
第八条 学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告人的,必须经本人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同意,二级单位党组织对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九条 媒体在作宣传报道时必须征得主办单位和党委宣传部同意,并注意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我校人员接受校外有关宣传和媒体采访的,需经被采访对象所在党组织同意和批准,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对未经批准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一律不得报道。
第十条 主办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坚决把好思想文化阵地的审查关。主办单位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一条 报告会进行时,主办单位人员必须在场协调,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主题和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要采取措施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并向党委宣传部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报告人所在单位反映,由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因在报告会活动中疏于管理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办单位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各类活动、违反规定出借出租场所、审批审核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工商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