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发[2017] 38号 《山东工商学院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实施意见》
2017-10-17 10: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发挥党员干部在构建良好舆论生态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积极传播正能量,巩固壮大网上主流舆论,营造良好网络环境,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主要规范使用网络平台制作、发布、传播有关言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以及进行相关活动的行为。使用手机短信等通信网络发布传播信息的行为也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 账号备案

第四条 党员干部在网络平台注册账号,要严格区分职务身份和个人身份。      

(一)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报所在党总支同意并备案,以真实身份及职务信息向有关网络平台认证注册,纳入本党总支的日常管理范围。

(二)以个人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以个人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不得标注所在单位及职务信息,并向所在党总支备案。

第五条 各党总支每学期初将备案信息报送党委宣传部备案,如有变动,将变动信息及时报送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三章 网络行为规范

第六条 党员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禁在网络上有以下行为:      

(一)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组织、参与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

(四)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及正面历史人物,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

(五)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

(六)发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言论;

(七)散布美化西方民主政始、经济制度、腐朽文化等方面的信息;

(八)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九)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教唆犯罪的信息;

(十)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十一)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信息。

第七条 党员干部应当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得在网络上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电子红包进行拉票贿选、拉票助选活动;

(二)在选举和干部选拔过程中,散布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纪律规定的信息;

(三)违规散布组织、人事任免信息;

(四)散布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信息。

第八条 党员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电子红包;

(二)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开网店、做微商等营利性活动;

(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党员干部应当严守保密法规,不得在网络上有以下行为:

(一)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泄露工作秘密和内部工作资料信息;

(三)其他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党员干部应当尊重公民权利,不得在网络上有以下行为:

(一)侵犯他人隐私和泄露他人信息;

(二)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三)利用职权或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合法通信自由和安全;

(四)其他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抵制和反对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QQ群等群组中各类有害言论。积极履行举报监督的义务,发现网上违法违规违纪信息、活动的,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网络平台等举报,坚决与网上错误思潮作斗争。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要树立良好形象。使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与网民互动,要文明理性、用语规范、态度平和。稳妥应对敏感话题,不发布、转发未经证实的信息。

第四章 组织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本实施意见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对在网络活动中以身作则、表现突出的党员干部,要充分肯定、热情鼓励;对坚持正确立场、传播正能量而遭到围攻的党员干部,要旗帜鲜明地予以保护和支持。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对所辖范围内党员干部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行为教育、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问责。      

中共山东工商学院委员会

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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