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发[2017] 36号 《山东工商学院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7-10-17 10:4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新媒体在师生思想引领、文化传承、风采展示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是指以校内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以及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的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其官方平台运行的移动电视、社交网络、手机网络等新型传播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官方微博、官方微信、APP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校园新媒体的建设管理要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四条 新媒体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其职责是制定新媒体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管理政策,统一管理、协调,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五条 学校对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校建立运营的官方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校党委宣传部统筹管理;各学院和职能部门建立运营的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各学院和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团学组织、社团、年级和班级建立运营的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其中校级团学组织、社团建立的新媒体平台由校团委负责管理,院级团学组织、社团、年级和班级建立的新媒体平台由所在学院管理。

第六条 各新媒体主办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新媒体建设和管理。新媒体主办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工作责任体系、完善发布审核机制、落实工作队伍、细化工作流程等,保证新媒体健康有序地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七条 学校禁止任何个人以山东工商学院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八条 新媒体的建立,实行审批备案制。各单位须在新媒体开通前填报《山东工商学院新媒体平台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经本单位审核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本办法公布前已运营的新媒体,须在本办法公布后一周内填报《山东工商学院新媒体平台备案登记申请表》,经各单位汇总后交校党委宣传部审核。

第九条 各单位新媒体的管理员不应超过三位,其中一人为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必须由在职教工担任。后台密码仅限管理员掌握,设置为强密码且要定期更改,妥善保存。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校党委宣传部案。

第四章内容发布与信息安全

第十条 新媒体平台要以科学发展、积极利用、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为指导原则,制定信息审核、发布等管理规范。各建设单位应主动建立健全新媒体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 新媒体平台发布内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先审核后发布制度,主要发布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校发展成就,传递校园正能量,提高学校美誉度。

第十二条 完善新媒体运行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时,各新媒体平台应按照学校官方微博、微信的发布信息进行转发,严禁私自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校园各级官方新媒体在管理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对新媒体内容和账号实现24小时舆情监控。发生舆情危机时,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重大事件、紧急信息或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官方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党委宣传部报告,并与新媒体的注册网站及时沟通,妥善处理。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开通官方新媒体的单位和部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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